大型人才交流会审批 |
发布日期:2013-5-7 16:37:39 | 浏览次数:6662 |
办事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项目的通知》;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修改决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 [3]《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在人才市场固定场所以外的地方组织举办全省范围内的或在本省范围内组织有部分省(市、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的,以及冠以“江西省”、“全省”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所需材料申请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向人事厅提供下列材料: [1]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书; [2]办单位的(含协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3]人才交流会安全保卫、消防措施(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规定); [4]人才交流会组织方案及会场设施情况(含平面图)。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申请,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从受理登记之日起,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3]将书面审查、实地考核意见报厅审批。 从书面材料合格、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之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江西省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部门 人才流动开发处 0791-6386219 0791-6386232 |